保安盜竊后良心發(fā)現
2009年5月初,剛滿17歲的趙某,經朋友介紹到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四十條某商務大廈做保安。5月13日凌晨2點左右,趙某在大廈樓層巡視,走到六層發(fā)現一家公司的門沒鎖。便進入房內將一臺筆記本電腦(經鑒定價值4400元)拿走。當日上午將電腦銷贓2000元后與單位不辭而別。隨后的一個月內,趙某先后在北京、唐山等地方將贓款揮霍。想家但又覺的無顏見父母,于是在老家派出所投案自首。當地派出所將其移送至東城警方。
主動自首是否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趙某犯罪時尚未成年,犯罪后自首,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趙某盜竊罪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