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多次扒竊被抓獲
被告人牟炳洪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8月9日被判刑一年;被告人孫朝燕因盜竊罪2003年1月被判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周珍寶2002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刑二年零六個月。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牟炳洪、孫朝燕、鄧端友、楊先群、周珍寶、劉輝六人先后多次在公共場所采用鑷子扒竊過往行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牟炳洪、孫朝燕、各扒竊6次、被告人周珍寶扒竊4次,被告人楊先群、鄧端友、劉輝各扒竊3次,共扒竊各種手機9部,共扒竊6人現(xiàn)金1075元,因盜竊的手機已流失,現(xiàn)無法追回作鑒定。
累犯應否從重處罰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牟炳洪、孫朝燕、周珍寶、鄧端友、楊先群、劉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多次盜竊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牟炳洪、孫朝燕、周珍寶在有期徒刑完畢后5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應當重處。
2009年10月2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牟炳洪、孫朝燕、周珍寶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楊先群、鄧端友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劉輝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六名案犯各并處罰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