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蒙面實施搶劫
2008年7月10日凌晨三點左右,16歲的被告人譚某伙同均另案處理的劉某、李某和張某在預謀后,以絲襪蒙面,在北京門頭溝區(qū)門頭溝路持兇器毆打被害人梅某和方某,從梅某處搶走裝有400多元現(xiàn)金和一部手機的腰包。被打的梅某和方某均被鑒定為輕微傷。案發(fā)以后,譚某的家人向梅某退賠了部分贓款,并向梅某和方某賠償了1萬元經(jīng)濟損失。
搶劫怎么處罰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合法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譚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針,應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作出宣判,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2000元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