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搶劫鄰居結(jié)婚錢
被害人汪某與被告人紀某是鄰居。2008年1月9日,紀某陪同汪某到一個親戚借得人民幣8000元準備汪某結(jié)婚用。借到錢后,被告人紀某卻伙同李某(在逃)、被告人黎某、吳某(在逃)蒙面持刀闖入汪某家,并毆打被害人至輕微傷,共搶得人民幣11800元,而后四人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紀某分得贓款3000元,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各分得贓款2700元,其余700元被四人用于吃飯、買煙。審理期間,被告人黎某的親屬已退賠被害人汪某3000元。
搶劫怎么處罰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紀某、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蒙面入室并持刀威脅、捆綁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強行劫取財物,數(shù)額巨大,且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紀某提出犯意、準備作案工具、帶領(lǐng)同案人到作案地點并分得較多贓款等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歸案后能主動認罪,對所犯罪行作了如實供述,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被他人邀集而去,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鑒于其歸案后能主動認罪,又能積極退贓,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2009年1月22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