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婚女約會被勒索
被告人馬某,河南省葉縣農(nóng)民。其妻李某在葉縣某鄉(xiāng)某飯店當服務員,認識了常來飯店吃飯的被害人周某。后二人互有好感,經(jīng)常約會。2008年9月12日,李某和周某在葉縣汽車站附近飯店吃飯時,被馬某現(xiàn)場抓住。
馬某以周某勾引自己老婆為由,持刀威脅,搶走周某隨身攜帶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并威逼周某寫下欠其40萬元的欠條。在威逼周某打電話要求其親屬送錢未果的情況下,馬某不得已將周某釋放。后馬某多次到周某家要錢,周某于2009年6月份給了馬某1000元。2009年8月,馬某再次要錢時周某報警,馬某被抓。
敲詐勒索罪的處罰標準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書寫欠條,意欲勒索他人錢財4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馬某在犯罪過程中,欲敲詐被害人40萬元,其中39。9萬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2010年5月12日,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