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信用社金庫劫走44萬
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某欲搶劫江蘇省邳州市八義集鎮(zhèn)信用社。2006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手持撬棍,翻墻進入信用社院內(nèi),手段殘忍的將兩名值班人員打死、打傷后,撬開金庫庫門劫走現(xiàn)金44萬余元。同年3月底,被告人曹某某被抓獲,追回贓款39萬余元。該“3·11”特大搶劫信用社金庫案震驚江蘇,引起高度重視。
搶劫殺人如何量刑
2006年8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時判處被告人曹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5萬元。
2007年1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執(zhí)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