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未成搶劫出租車司機
被告人北京延慶縣井莊鎮(zhèn)南老君堂村20多歲的男青年孟某,于2009年1月18日晚上19時許,伙同岳某(另案處理)乘坐受害人沈某的出租車回家,在下車時故意摔倒借此向司機沈某敲詐賠償金。在索要未果時,惱羞成怒的二人將司機沈某用石頭打傷后,對其實施搶劫,共劫得手機1部(價值50元)及現(xiàn)金560元。后孟某被抓獲歸案。
搶劫案應該怎么判刑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暴力威脅手段,當場劫取私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的作用與同案犯岳某的作用相比僅次于岳某,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在量刑時可適當考慮對被告人孟某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犯罪后,在法庭審理期間,自愿認罪,并同意法庭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理的方式審理本案,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可酌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這起搶劫案,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責令被告人孟某與同伙岳某共同退還受害人人民幣五百六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