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手機后辦銀行卡索錢,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此文章幫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被告人陳某,20歲,因無固定工作經(jīng)濟拮據(jù)。2009年6月28日晚,陳某在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區(qū)某村民家出租房內(nèi)盜竊電腦、手機各一部。失主王某給自己的手機發(fā)送短信,希望陳某歸還。陳某要求王某給自己匯錢,辦特意辦理了銀行卡。后王某報警,陳某被抓獲。
2010年5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年,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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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辯護人,需要提醒的是,在偵查期間,委托的辯護人只能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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