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嫌疑人逃跑
2009年5月9日夜間,被告人林某伙同朱某、劉某(均已判刑)等人竄至北京市延慶縣格蘭山水小區(qū)7號樓地下室,撬開多戶居民的地下室門鎖,實施盜竊。次日晚,被告人林某等一伙,再次來到格蘭山水小區(qū)1號樓,以相同手法盜竊地下室財物。
經鑒定,被告人林某等盜竊煙、酒為主的各類物品價值共計四千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申請辦理了取保候審,此期間被告人林某再度逃跑。后被抓獲。
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怎么處罰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被告人林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違反了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其主觀惡性較大,應酌予從重處罰。
鑒于被告人林某在開庭審理期間,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以犯盜竊罪從重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