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撥火車皮為由詐騙62萬
2008年年初,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山西籍農民雷某謊稱認識山西鐵路局某處長,以能夠幫助孫某每月調撥14列火車皮運輸煤炭為由,先后騙取孫某煤炭運輸費人民幣共計62萬元。后來,接到孫某報案后的公安機關將雷某抓獲歸案。
詐騙罪怎么處罰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雷某公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中,被告人雷某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認可,但辯解自己沒有詐騙故意。
雷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雷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積極退贓,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昌平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否認詐騙故意的辯解意見,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證據足以證明雷某虛構能給被害人孫某調撥火車皮運煤的事實,從中騙取孫某的錢款,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具有詐騙故意,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雷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昌平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