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即犯罪案
2008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1因盜竊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1、唐某2和彭某三人在江西宜春中山東路熊某的家中竊得現(xiàn)金50元及一部價值468元的手機。27日凌晨,準備再次作案的三名被告人被警方抓獲。歸案后,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均表示盜竊數(shù)額未達法定標準,因屬違反治安管理,不屬于犯罪。
盜竊罪如何認定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入戶盜竊的,不論被盜財物價值多少,均構成盜竊罪,三被告人關于盜竊數(shù)額未達法定標準,不構成犯罪的辯解不成立。被告人唐某1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的不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對公訴機關認定其為累犯的意見,不予采納。三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袁州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1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唐某2和彭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