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購買伺機搶黃金首飾
被告人羅某謊稱要購買黃金首飾,于2011年6月7日下午,來到江西豐城市一金行,在老板拿出金項鏈、金手鐲、金戒指各一樣(價值共計21617元)讓其挑選,去招呼其他顧客時,羅某趁機拿起讓其挑選的三樣首飾拔腿就跑,老板發(fā)現(xiàn)后立刻呼叫,羅某跑了沒多遠被群眾抓住。
搶奪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羅某在實施搶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認罪較好,有悔改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9月1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搶奪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