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為籌錢上網搶劫被獲
2011年3月29日晚23時40分許,為籌錢上網,17歲的被告人阮某搶劫萬某的手機,終因萬某呼救而逃離現場。事后,被告人阮某返回時被群眾抓獲并送至公安機關。案發(fā)后,被告人阮某的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檢察機關遂以搶劫罪將被告人阮某公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什么情況下適用禁止令
中山市第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阮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阮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阮某搶劫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阮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阮某在案發(fā)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其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決定對被告人宣告緩刑。鑒于被告人阮某因沉迷于網絡而實施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guī)定,為促進對被告人阮某的教育矯正,法院遂對其發(fā)出“禁止令”。
因此,中山市第二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阮某在兩年內進入網吧。據悉,此案系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來,該院發(fā)布的首張《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