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職工盜竊80萬
為非法謀取利益,被告人李某、趙某等8人在2005年4月到2006年8月期間利用熟悉鐵路和夜間工作的便利條件,先后盜竊電解銅、鋅錠、聚丙烯、白酒、陽極銅等運輸物資價值人民幣近80萬元,銷贓得款42萬余元。在明知是盜竊物品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吳某等7人仍幫助轉移和銷售價值人民幣總計80。5萬元的贓物。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轉移、銷售贓物罪將被告人李某、趙某、楊某、吳某等人公訴至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盜竊罪如何量刑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趙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互相交叉結伙秘密竊取鐵路運輸物資,其中李某、趙某、朱某、吳某等6人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吳某等4人還構成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罪;楊某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贓物仍為他人轉移和銷售,且楊某犯罪情節(jié)嚴重。鑒于各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和立功、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等酌情從輕情節(jié),可依法減輕處罰。
2007年10月10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趙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人民幣各6萬元;以轉移、銷售贓物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4年以下刑罰或單處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