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侵吞五百萬
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間,擔任原德州市燃氣總公司經(jīng)營處副處長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2330056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氣總公司改制為德州中燃城市燃氣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擔任主管和站長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職務侵占共2736972元。
職務侵占罪怎么處罰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該國有公司通過改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
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退回部分贓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熊某犯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