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國家征地補償金
被告人齊某,沈陽市鐵西區(qū)大潘鎮(zhèn)小祝村村民。2007年3月,沈陽市對鐵西區(qū)大潘鎮(zhèn)部分土地進行征用,并于2007年4月13日張貼了被征用土地的停耕通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張貼出來后,齊某和其妻金某伙同本村村民邱某和馬某搶栽了7畝的輪葉黨參,獲得國家征地補償金23萬余元。隨后,齊某夫婦勾結朋友先后搶栽44。77畝蒼術、20余畝景天,并搶建三排鐵冷棚,騙取國家征地補償金62萬余元。
2008年,齊某勾結朋友高價從農(nóng)戶手中租地,然后種上并不適合當?shù)厣L條件的經(jīng)濟作物,還搶建各種建筑,獲得征地補償金74萬余元。齊某夫婦伙同另外10人在2007年4月至2009年5月間共詐騙征地補償金159萬余元。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靠搶建搶種手段騙取巨額國家財產(chǎn),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