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爆炸搶劫銀行
2007年1月28日上午7時50分,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潘某、曹某在經(jīng)過長時間的精心準備和多次踩點后,對滁州市中國工商銀行南橋分理處實施爆炸搶劫,共搶得現(xiàn)金22萬余元,并導致兩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部受傷。2007年2月6日,公安機關(guān)將被告人潘某、曹某及涉嫌窩藏的同案犯何某、糜某抓獲歸案。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潘某、曹某、何某、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搶劫罪。其中,潘某、曹某經(jīng)預謀、策劃并實施搶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主犯潘某雖然供述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搶劫犯罪,但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
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2007年7月12日,滁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主犯潘某死刑;判處被告人曹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以窩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糜某有期徒刑11年和6年。
宣判后,被告人潘某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18日上午,安徽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潘某等的4名被告人未出示新證據(jù),僅表示一審量刑過重。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