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重案大隊長騙財騙色
被告人周某曾因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后于2005年9月刑滿釋放。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偽造了公安局執(zhí)勤證,配置了假手槍等作案工具,并冒充“重案大隊長”進行詐騙活動,后于2006年7月與女青年胡某同居。2006年8月,被告人周某以買房缺錢為由騙取胡某2萬元。另外,被告人周某還以突擊檢查為由騙取某娛樂場所負責人王某“罰款”1500元。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被告人周某公訴至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龍馬潭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7年1月31日,龍馬潭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零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