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炸彈襲擊警案
2006年5月20日至21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趙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包某(在逃)先后4次在云南省廣南縣城、硯山縣城搶劫出租車。2006年10月23日23時許,接到舉報的廣南縣楊柳井鄉(xiāng)派出所民警羅某1與治安協(xié)管員羅某2找到被告人趙某,進行盤問并要求趙某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后趙某騎摩托車逃跑時被羅某1制止,趙某遂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猛刺羅某14刀后逃離。次日凌晨,被告人趙某用摩托車載妻子逃至蓮城鎮(zhèn)壩賴水庫其母熊某(另案處理)家躲藏。事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部署抓捕趙某,后民警駕駛警車追趕至距熊某家約100米遠時被告人趙某將4包炸藥投向警車,導致警車被炸毀,5名民警被炸傷。
檢察機關(guān)遂以爆炸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將被告人趙某公訴至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爆炸罪如何量刑
文山州中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爆炸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趙某以量刑過重為由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4月19日,云南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被告人趙某辯稱在搶劫犯罪中自己并非主犯,用刀刺傷民警羅某也是在被毆打的情形下才進行的,且投放炸藥只是為了護車并無傷人的意思,不應(yīng)構(gòu)成爆炸罪。另外,自己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應(yīng)該從輕處罰。
云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則認為,被告人趙某犯爆炸、搶劫、故意傷害一案,其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嚴重,對其應(yīng)給予嚴懲;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的量刑適當,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決。
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