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挪用資金用做它圖
2002年8月,河北飛龍集團與華正集團在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被法院從華正集團持有股份的大正公司扣劃了307萬余元做了保證金。2005年7月,被告人閆某1指使在華正集團上班的女兒閆某2攜帶大正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私刻公章后,以大正公司的名義在銀行申請開立了大正公司的賬戶。2005年8月18日,被告人大正公司董事長閆某1為達到控制、使用大正公司該筆資金,召開了華正集團董事會,做出了將此款項作為華正集團向大正公司借款的協(xié)議。2005年8月12日,被告人閆某1派人將加蓋有新刻的大正公司公章的《關于退還停止執(zhí)行保證金的申請》交給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將保證金退還大正公司并提供了閆某2新開立的賬戶。2005年9月1日,該款項劃到了閆某2開立的大正公司賬戶。得到307萬余元后,閆某1除12萬元用于支付律師費用外,其余款項被閆某1用于投資、集團費用支出和勞務費支出等。
2007年1月21日,閆某1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河北省公安廳監(jiān)視居住。2月15日,閆某1被河北省檢察院批準逮捕。3月14日,河北省檢察院指定此案由冀州市檢察院管轄。
挪用資金罪如何量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1利用擔任大正公司和華正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大正公司兩名共占有30%股份的董事許某、郭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沒有決定權的華正集團董事會,將大正公司的資金挪用給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業(yè)使用,謀取個人利益。被告人閆某2按照被告人閆某1的指意,非法刻制大正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設立大正公司的賬號,積極配合被告人閆某1挪用大正公司的資金,謀取個人利益,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數額巨大,應予以嚴懲。
2007年8月17日下午,冀州市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1、閆某2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繳二被告人挪用的資金197。0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