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
2006年2月,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某支行擔任保安的被告人張某某趁幫助儲戶受害人華某某操作ATM機時,用心記下了華某某的銀行卡號碼和密碼。隨后,被貪念支配的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17歲)欲通過網上銀行將受害人華某某的錢款轉移,據(jù)為己有。首先,被告人耿某負責找到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某支行工作的被告人孫某,孫某利用職務便利查詢到華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其次,被告人張某某又糾集了被告人吳某(18歲)、羅某某二人,讓其幫忙提供電話號碼并以“交50送200”給手機充電話費的名義,利用網上銀行分53次將華某某卡中現(xiàn)金6866元消費掉。其中,被告人吳某向被告人張某某提供、介紹10余個手機號碼,并為自己手機充值,總計3000余元;被告人羅某某介紹2個手機號碼,并為自己手機充值,總計830元;被告人張某某從中收取了少量現(xiàn)金。2006年6月,被告人吳某、張某某等相繼落網。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為銀行工作人員,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卻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資料,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罪;被告人張某某、耿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耿某、吳某在犯罪時不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且分別有立功和自首表現(xiàn),故予以從輕處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
2007年7月9日,法院以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以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以被告人耿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以被告人羅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因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判刑的犯罪案件,在河南省鄭州市尚屬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