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搶劫現(xiàn)金
2007年7月18日,溫嶺市民王某與妻子應某從某銀行取出150萬元現(xiàn)金后乘坐自家的出租車來到某銀行分理處準備存入50萬元現(xiàn)金,應某和駕駛員在車中等候。此時,尾隨在后的被告人林某1(在逃)拉開出租車的后座車門并搶走現(xiàn)金80萬元,隨后坐上在此接應的被告人林某2摩托車逃走。另外,被告人林某1、林某2還曾于2007年6月21日和7月5日在臺州市某農村合作銀行前以同樣的手段先后兩次搶走現(xiàn)金28萬元。
搶奪累犯如何量刑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2與人結伙,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7年11月14日,臺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林某2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