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情小伙搶親傷人
2006年12月11日,經(jīng)人介紹,馬某(女)與鄭某登記結(jié)婚,并定于當月17日舉辦結(jié)婚儀式。2006年12月17日,馬某的前男友崔某得知馬某即將結(jié)婚后,隨即糾集被告人魚某、高某、呼某等人在榆林一家賓館門前集合,并分乘四輛車前往響水鎮(zhèn)富源村。當日上午11時許,迎親車隊途經(jīng)富源村口,被告人崔某駕車攔住車輛,高某等人則將花車的車玻璃用砍刀砸爛,將馬某拉下車后抬走,并將迎親人員鄭某的手部及嘴唇砍傷。2006年12月22日,被告人崔某等人被抓獲歸案,同時新娘馬某也被一并帶回。
2007年3月26日,橫山縣人民檢察院遂以尋釁滋事罪將崔某等人公訴至陜西省橫山縣人民法院。
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2007年9月18日,橫山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其間,因案件敏感,法律關(guān)系復雜,橫山縣法院又以書面形式請示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崔某的律師辯稱,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主要指的是犯罪主體侵害不特定的對象,而此案中崔某和馬某非常熟悉,甚至有證據(jù)表明兩人已建立戀愛關(guān)系,不符合刑法的構(gòu)成的客觀要件,故被告人應無罪釋放。
2007年12月21日,橫山縣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因被告人魚某此前因搶劫罪被判緩刑,搶親案審理期間,法院撤銷其緩刑,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與前罪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判處呼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另三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