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處罰
被告人秦某(女)在84歲的老人張某家做保姆,照顧張某的日常生活。因經(jīng)常遭到張某的言語騷擾,不堪忍受的秦某遂于2010年7月21日晚,服用安眠藥后準備自殺,在服藥后,秦某想和張某一同死,遂用菜刀向張某砍去,后因藥物發(fā)作,秦某昏迷。張某則被砍成輕傷。
案發(fā)后,秦某被查獲歸案。張某則在9月12日,因癌癥晚期去世。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由于司法鑒定結(jié)果顯示她在砍人時處于焦慮抑郁狀態(tài),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加之其行為有未遂情節(jié),因此法院依法對其予以了從輕處罰。
2011年2月17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張某家人1004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