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的會判處死刑嗎
2010年1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在埇橋區(qū)東昌路一大排檔吃飯時與被害人謝某、張某、陳某、強某等發(fā)生矛盾,馬某用啤酒瓶將陳某頭部砸傷。后雙方自行離開,因謝某在打架的過程中謾罵了馬某,于是馬某心生不爽,在路上購買了刀具,并揚言要捅死謝某。幾天后,馬某約謝某在東昌路東仙橋附近見面,見面后雙方發(fā)生了爭吵,馬某隨后用刀將謝某捅死,同行的張某、強某也被捅傷。謝某死亡原因經鑒定為:銳器刺破左側股動脈和股靜脈致大量失血而休克死亡。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竟不計后果,持刀將他人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馬某僅因瑣事動輒持刀捅刺他人,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刑合并執(zhí)行,予以嚴懲。
據此,宿州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