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如何處罰
2010年9月某天,被告人王某向宋某索要之前的欠款并將宋某帶回了自己家的店鋪,要求宋某還錢。宋某許諾盡快償還欠款,同時王某要求宋某在錢還清以前哪里也不許去,必須呆在自己店鋪的二樓。錢很快還了一大半,宋某趁王某對自己放松警惕時,假借到店鋪三樓洗床單為由,從三樓衛(wèi)生局窗戶逃跑時不小心摔傷。得知宋某摔傷后,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江西省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據此,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