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會判處幾年
2009年2月14日16時,被告人楊某因對《新京報》的某編輯徐某發(fā)布的消息不滿,在徐某做講座時,將徐某刺成重傷。2009年2月20日,楊某被抓獲歸案后,經(jīng)精神病學司法鑒定,為完全責任能力。后被告人楊某賠償了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全部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元。
北京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故意扎傷他人,且造成被害人重傷之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在2003年7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楊某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朝陽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宣判后,楊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