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承擔全部犯罪責任嗎
2008年11月23日,被告人喻強在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某電玩城的賭博機上進行賭博活動時輸錢,要求“賒賬”續(xù)賭遭拒。于是喻強將此事告訴了其同伴被告人周萬紅、劉光路,指使周、劉約人到該電玩城占用賭博機不消費,讓電玩城退錢,來進行報復(fù)。
200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周萬紅帶了刺刀和被告人劉光路、廖查萬、陳東等人來到該電玩城,按照喻強的方法占用了十臺賭博機不消費。電玩城保安被告人謝兵將此情況告訴了當班經(jīng)理陳連軍(本案被害死者)。陳連軍便召集了被告人程陳及王?。ū景副缓λ勒撸?、曾云川(本案被害死者)、趙雙福(本案被害死者)、何金付(本案被害死者)等人來到電玩城,雙方發(fā)生了持械斗毆。在斗毆中,被告人周萬紅持刀刺被害人王俊、曾云川、趙雙福、何金付、陳連軍,致使王俊、曾云川、趙雙福、何金付死亡。被告人劉光路奪過一把長刀,刺陳連軍、何金付、王俊身,致使陳連軍死亡。被告人廖查萬奪過一根木棒打擊王俊、何金付、趙雙福。被告人陳東拿塑料凳參與打斗。被告人程陳持滅火器等參與打斗。
案發(fā)后,周萬紅、劉光路、廖查萬、陳東等人逃離現(xiàn)場。喻強接應(yīng)周萬紅等人讓其逃至重慶市璧山縣躲藏。喻強又安排劉光路、廖查萬、陳東等人逃往貴州省遵義市等地躲藏。
2008年1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謝兵、程陳、劉光路、廖查萬、陳東喻強、周萬紅先后被抓獲歸案。
另經(jīng)查明,2008年6月28日,被告人喻強曾指使周萬紅、陳東等人對王某報復(fù)行兇,致其輕傷。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喻強冊曾指使周萬紅、劉光路、陳東等人,毆打黃某某迫使其付款1萬元。
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萬紅曾伙同他人,持刀搶劫了合川區(qū)的加油站,搶劫人民幣1.5萬余元。2007年2月,被告人周萬紅等三人受雇于他人,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殺害一女子,得到人民幣15萬元。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喻強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三次犯罪中的組織、指揮地位明顯,其應(yīng)當對所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是犯罪中的主犯,且有三次前科,且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周萬紅、劉光路在“11.23”案件中行為積極主動,均系故意殺人犯罪的主犯。
2009年7月24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主犯喻強、周萬紅分別因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被依法判處死刑,被告人劉光路因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其余四被告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