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構成強奸罪
2007年9月29日,17歲的被告人劉某與甘某(在逃)、陳某(在逃)來到漢口常碼頭卡拉OK廳包房,吸食K粉后以威脅手段對女服務員袁某實施了輪奸。后經報案劉某被警方抓獲。
劉某受到檢察機關指控。但對于指控,劉某持有異議,他認為發(fā)生性行為是雙方自愿的,不構成強奸罪。并且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因此提請法院宣告其無罪。
法庭上,卡拉OK廳老板譚某及女服務員唐某都出庭作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違背婦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屬輪奸。劉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對劉某犯強奸罪的指控成立。劉某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