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會從重處罰嗎
2007年至2009年3月,現(xiàn)年39歲的被告人張某多次以暴力相威脅在自家及租用房內(nèi)奸淫自己不滿14歲的親生女兒。在2009年3月2日凌晨2點左右,女兒再一次被強奸后,由于爸爸一直稱要砍死自己所以報了案,警方將張某抓獲。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庭審中,張某承認了奸淫的事實,但辯稱妻子離開自己酒后亂性所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狀態(tài)下,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強奸罪,且張某侵害的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院對此刑事案庭審的同一日,張某的妻子李某帶著一雙兒女到該法院的李渡人民法庭提起了要求離婚民事訴訟。
李某訴稱,因自己無法忍受張某的虐待才離開,張某作為父親未盡監(jiān)護人應有的職責卻采用威脅手段奸淫親生女,夫妻感情已嚴重被傷害而無法與其繼續(xù)生活,因此請求法院準予離婚。張某的女兒也要求法院對其父給予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某則辯稱李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也負有責任。
李渡庭審理認為,張某對家庭不負責任,經(jīng)常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李某外出與張某分居多年;且張某對親身女兒犯下嚴重罪行,將面臨九年刑期。張某的其行確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jīng)法庭調(diào)解,無和好可能。
2009年7月20日,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張某有期徒刑9年。同時民事法庭也支持了李某的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準予離婚,子女隨李某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