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2008年初,安徽省蚌埠人劉連弟與崔某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發(fā)生爭吵,崔某便經常回娘家居住,劉連弟接崔回家時曾遭到崔父打罵。2008年11月21日晚19時許,劉連弟將事先購買的刀藏在身上再次到崔家接妻。因催家人不同意妻子回家,劉連弟與崔家人發(fā)生沖突,撕扯中劉連弟掏出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朝崔父胸部刺了兩刀,后又持刀朝崔某姐姐和崔母身上捅刺,導致崔父當場死亡,崔某的姐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當晚23時許,劉連弟向警方投案自首。經鑒定,崔父系單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臟破裂導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崔某姐姐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右上肢和背部皮膚裂傷為輕傷。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連弟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案后主動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判決,其應給予被害人一定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蚌埠中院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連弟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903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