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數(shù)額較大應該怎么處罰
2006年8月,30歲的被告人熊某1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08年5月19日上午11時許,為謀取錢財,被告人熊某1用自制的工具盜竊一輛價值1790元的助力車時被巡警發(fā)現(xiàn),熊某1遂騎車逃跑,后被值勤的交警攔截,熊某1當即棄車逃跑。隨后,贓物被當場收繳發(fā)還被害人。2008年5月30日,熊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熊某1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4日11時許,由被告人熊某2望風,被告人熊某1在南昌市某科技市場停車場內用自制的工具將一輛價值1897元的電動車撬開,后被民警當場抓獲,贓物已收繳并發(fā)還被害人。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將熊某1、熊某2一起公訴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西湖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熊某1、熊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熊某1參與盜竊二次,盜得他人財物價值3687元,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熊某2參與盜竊一次,盜得他人財物價值189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1系累犯和主犯,被告人熊某2系從犯。
2009年2月11日,西湖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熊某1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熊某2管制6個月,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