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數(shù)額如何認定
2012年1月28日,欠了幾十萬元賭債的師某(女)為還賭債,伙同表弟燕某某以購買玉石為由騙取家住朝陽區(qū)某小區(qū)的姜女士信任,兩人進入姜女士房屋將姜女士控制住并對姜女士實施了毆打,造成姜女士輕微傷,后二人搶走現(xiàn)金4萬元、一部手機及一塊重108公斤價值4320萬元的和田玉石。事后,師某的牌友王某開車將二人送回了河南老家,師某以22萬元的價格將玉石銷贓,燕某某得款3.9萬元,王某某得款1.9萬元。2012年2月13日,師某被抓獲歸案,后王某及燕某某被抓獲歸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被告人師某及兩名被告人對玉石的價值提出了質疑。認為應當以玉石的實際出售價格22萬元及所搶4萬元現(xiàn)金來確認搶劫數(shù)額。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玉石的價格鑒定結論是朝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委托依法定程序和方法作出,該結論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應作為認定本案搶劫數(shù)額的依據(jù)。
最終,二中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師某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