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找到許昌縣某村村干部趙某,稱放在路邊的籃球架子自己賣了吧,但遭到趙某的勸阻。隨后,被告人王某又找到另一村干部李某,謊稱趙某已同意籃球架子以50元的價格賣給他,并掏出50元錢給李某,但李某不相信,亦沒有接王某給的50元錢。三天后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用鋼鋸將籃球架子鋸為兩截,伙同舅舅齊某用三輪車將兩截籃球架子運到廢品收購站銷贓100元,后二人在飯店揮霍一空。2011年11月初和12月底,被告人王某分別用鋼鋸將村委會的兩塊不銹鋼宣傳欄和不銹鋼村標牌鋸斷后賣給掉,共銷贓400余元。經(jīng)鑒定,王某盜竊的籃球架子、不銹鋼宣傳欄和村標牌價值共計人民幣8516元。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辯稱,自己賣籃球架子不屬盜竊。
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辯解應當予以采信,且被告人沒有前科,希望被告人今后做一個守法公民。
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理由,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2013年1月4日,許昌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