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電線桿實施偷盜通信電纜
2007年,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爬電線桿實施偷盜通信電纜的行為。經(jīng)核實,被告人王某盜割通信電纜21次,總計價值16萬余元。
未成年盜竊如何判罰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自己應(yīng)被認(rèn)定為未成年犯罪為由,上訴至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被告人王某的上訴,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這在金華市檢察院屬首例。
最終,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