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難賣掉媳婦
2007年農歷的正月初十被告人李某1收留了程某(經精神病醫(yī)學鑒定程某系癲癇病所致精神障礙,屬中度智力損害)作為自己的“媳婦”,由于李某1游手好閑,無法養(yǎng)活程某,在王某、李某3的牽線搭橋下,李某1以2800元的價格將程某賣給了他人。王某、李某3分別得到150元的好處費。
谷某某、李某2在得知此事后,伙同朱某、宋某(二人另案處理),由朱某、宋某、李某2以介紹對象為誘餌將李某1騙到太康縣城,被告人谷某某乘機到李某1棲居的地方,將李某1賣媳婦得到的2100元盜走,后四人分贓。
拐賣婦女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罪,遂判決李某1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判處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對三被告人各處罰金2000元。法院還以犯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谷某某、李某2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