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專業(yè)碰瓷獲利上萬元
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傷害被判處有期徒刑,2001年10月20日再次因敲詐勒索被勞動教養(yǎng)。2007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郭某、趙某、顧某、高某以先租乘出租車,然后在途中找借口讓駕駛員將車停在需要倒車或調(diào)頭的地方,由1人下車主動指揮駕駛員倒車或調(diào)頭。在駕駛員啟動車輛時謊稱被車壓傷腳,隨后其余同伙強行向駕駛員索要錢物,5人共獲得非法利益2.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郭某、趙某、顧某、高某涉案金額23301元、20621元、16780元、7901元、276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顧某退出贓款7901元。
敲詐勒索罪判多少年
法庭一審審理后,鑒于被告人李某、郭某起組織、指揮作用屬主犯,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郭某等5人7年、3年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從犯提出上訴。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