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強買強賣大肆斂財
1996年8月23日,被告人唐某因盜竊罪被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半,緩刑三年,后因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罪于1997年10月17日至2004年2月19日先后被勞動教養(yǎng)兩年、拘役五個月。2000年以來,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糾集耿某、宋某、呂某、趙某、白某、蔣某等人,在民權縣范圍內通過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強買強賣、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等暴力手段大肆斂財,逐步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2007年3月6日,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串通投標罪被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同年3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
黑社會犯罪如何認定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自2000年以來,三人相互糾集在一起,為在民權擴大自己的惡勢力范圍及影響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耿某、宋某、呂某、趙某、白某、蔣某為參加成員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瘋狂聚斂財富,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耿某、宋某、呂某、趙某、白某、蔣某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耿某、宋某、呂某、趙某、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呂某、趙某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耿某、宋某、呂某伙同他人無故毆打、追逐、辱罵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唐某、王某、呂某、白某伙同他人在招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唐某、王某、呂某、趙某、白某伙同他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均為首要分子,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被告人王某、耿某、宋某、夏某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王某屬數額巨大,耿某、宋某、蔡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鄭某、耿某、宋某、高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耿某、宋某伙同他人以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民警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耿某、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王某、鄭某、耿某、宋某、呂某、趙某、白某、夏某、高某屬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部分敲詐勒索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鄭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耿某部分盜竊犯罪系未遂。
因此,梁園區(qū)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分別判處其他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王某、宋某、耿某、呂某、高某等人認為,自己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且對于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并不是首要分子,原審對其量刑重,遂上訴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丘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2008年3月17日,商丘中院終審裁定遂駁回唐某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