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站內尋釁滋事
2007年6月11日晚21時許,被告人翁某、金某開車送酒醉的朋友李某1回山東茌平且經過茌平收費站時不愿意交費,遂與收費員薛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毆打,李某1打電話給樊某等人,隨后李某2、樊某、王某、劉某1、劉某2伙同李某3、田某、肖某、劉某3、閆某等十余人車先后趕到并在李某1帶領下手持砍刀對薛某進行砍打,并將收費亭的玻璃砸碎、等砸壞。無奈,薛某從收費亭窗戶爬出跑進收費站院內,李某1等人才乘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薛某為輕傷,被砸壞的物品經鑒定損失價值3750元。在明知被告人李某1參與收費站尋釁滋事犯罪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劉某4、宋某、楊某、赫某、吳某、龐某、劉某5、郭某仍為其提供錢物、藏匿場所等。另外,該團伙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還毀壞財物價值三萬余元,致6人輕傷,6人輕微傷。
檢察機關遂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和窩藏罪等將被告人李某1等17人公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1等20人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任意損毀他人物品情節(jié)嚴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等便利條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法律規(guī)定。
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因此,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和窩藏罪判決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6年;判處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8年;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4年;判處被告人劉某2有期徒刑5年;判處被告人劉某3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3年零5個月;判處被告人劉某4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赫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劉某6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吳某、龐某、劉某5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