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忙取保候?qū)徳p騙
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親戚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羈押。被告人史某介紹張某、陳某(另案處理)等人給柴某認識,并稱能夠為被害人柴某的親戚辦理取保候?qū)彙T谂c被害人柴某吃飯過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辦事費用人民幣10萬元,并由張某、韓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幣10萬元,史某從中分得人民幣2萬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陳某、張某等人,再次以為柴某的親戚辦理取保候?qū)徯枰k事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幣50萬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
史某辯稱只是引薦了陳某給柴某辦事,并沒有承諾為柴某辦事,2萬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萬元也只是幫忙簽字做個保證。
被告人史某的辯護人辯稱涉案10萬元與史某沒有關(guān)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萬元,而涉案50萬元款項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證人,他對該筆款項的用途不知情,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詐騙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并未能退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對被告人史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第一,被害人柴某的陳述及證人韓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虛假承諾,答應(yīng)幫助辦理取保候?qū)?;第二,柴某及韓某均稱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萬元作為前期費用,結(jié)合張某與韓某簽寫欠條的情節(jié)可知系張某與韓某到柴某家取錢,后與被告人史某分贓,因此,被告人史某對其騙取柴某10萬元之事不知情的辯解并不成立;第三,柴某、韓某均稱被告人史某提出還需要50萬元用于撈人,史某的供述亦證實這50萬元以借款的名義收取,用于撈人,但實際上卻挪作他用,結(jié)合史某等人逃避還款、躲避被害人的情節(jié),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蓋,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主觀故意?,F(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對被害人柴某虛構(gòu)事實,作出虛假承諾,騙取被害人錢財,對被告人史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過行賄等手段達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騙款項應(yīng)予追繳沒收。
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了有期徒刑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