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站站長敲詐索要賄賂
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間,四川工人日報社遂寧記者站原站長被告人唐某某,假借宣傳費和辦公補助等名義到四川省遂寧市相關單位收取費用共計103。4萬元并出具《四川省非經(jīng)營性結(jié)算統(tǒng)一收據(jù)》。在違法規(guī)定得到這筆費用后,被告人未如實交回報社,而是通過支付勞務等名義先后轉(zhuǎn)為個人所有,用于日常消費及享樂。同時,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間,在被告人唐某某還利用職務之便向相關8家單位索要賄賂共計28。2635萬元。
2007年10月10日,四川省大英縣檢察院以涉嫌觸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至四川省大英縣人民法院。
貪污罪如何判罰
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30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罰金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