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年輕女子賣淫
2006年5月,“靚之影”洗頭房老板曹某1以十里店保安堡租用的專用房屋為窩點糾集、唆使其兄弟曹某2和手下攜帶管制刀具,先后從白銀、永靖、榆中、蘭州等地,誘騙、綁架、挾持10余名年輕女子至“靚之影”洗頭房從事賣淫活動,并租用面包車運送嫖娼人員和被強迫賣淫的受害人。
2006年11月1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強迫賣淫罪如何量刑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團伙成員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成立,公訴機關(guān)指控該團伙部分成員組織賣淫罪不能成立。
2008年2月1日上午10時,蘭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曹某1無期徒刑,以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曹某2無期徒刑,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