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工資泄憤偷電腦
被告人曹某1、黃某1與曹某2(在逃)、謝某(在逃)是衡陽流一乳業(yè)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10月份,因公司欠四人工資,四人商議盜竊本公司電腦,并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11月份,四人盜竊公司5臺價值人民幣5214元聯(lián)想臺式電腦。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黃某1到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
主動投案可從輕處罰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1、黃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謝某等人秘密竊取衡陽流一乳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電腦,價值人民幣521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自愿認罪,部分贓物被追回,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曹某1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黃某1從輕處罰。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曹某1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1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