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巨額稅款,貪污罪如何判刑
1995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魏某某、陳某、張某某在擔任四川省巴中地區(qū)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局長和會計職務時,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對已征收超計劃的稅款暫緩入庫并侵吞公款,涉及金額高達800余萬元。2001年,由于職務變動,由被告人曹某某擔任四川省巴中地區(qū)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局長。被告人曹某某上任后,仍然延續(xù)前局長貪污腐化的風格,先后到被告人李某處借用滯留稅款93萬元,用于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期間,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陳某等三人截分未入庫稅款120萬元。經(jīng)統(tǒng)計,截至2005年案發(fā)時,被告人曹某某、魏某某等四人先后侵吞稅款和公款達15022866。39元,其中,被告人陳某個人獲贓款10542285。80元;被告人魏某某個人獲贓款209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個人獲贓款5萬元,挪用公款93萬元;被告人張某某個人獲贓款1405580。59元。該起案件震驚四川全省,成為巴中市建國以來數(shù)額最大的貪污巨額稅款案。
此外,2005年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駕車行駛途中撞傷受害人黃某某、喻某某,尤其嚴重的是從受害人黃某某身上壓過,并將其拖出20米遠,直接導致黃某某死亡。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被告人曹某某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魏某某、李某、陳某行為均已構(gòu)成貪污罪。隨后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7年1月15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