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如何處罰
2008年冬,在沒有鞭炮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1與王某2(已經(jīng)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在慶云縣慶云鎮(zhèn)楊莊子村一閑置房屋開辦鞭炮加工作坊。其中,楊某1負責投資和提供場地,王某2及妻子任某某負責組織生產(chǎn),楊某1的妻子肖某某提供后勤服務并管理雇工。2009年5月2日中午,因雇工違規(guī)操作,導致鞭炮作坊爆炸,造成1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財物毀損價值7.6萬多元。據(jù)悉,2008年冬至2009年5月從被告人楊某2等人處購買氯酸鉀、膨脹粉、硫磺等材料,私自攪拌配制煙火藥1750余公斤,非法加工各種鞭炮200余萬頭。事發(fā)后,被告人楊某3將自己的轎車與楊某1的車調(diào)換,為楊某1逃逸提供便利條件,后兩人投案自首。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1、王某1、任某某、肖某某為生產(chǎn)煙花爆竹牟利在村民居住區(qū)非法制造煙火藥,情節(jié)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楊某2明知被告人楊某1購買原料用于制造爆炸物,仍給楊某1提供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且爆炸當天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氯酸鉀是楊某2所提供,造成嚴重后果,屬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共犯。
2010年4月9日,德州中院一審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判處楊某1無期徒刑,判處王某1有期徒刑13年,判處任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楊某2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以窩藏罪判處楊某3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另外,經(jīng)德州中院調(diào)解,除去政府出資補償外,13名死者的親屬和2名傷者與6名被告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楊某1、肖某某、楊某2、楊某3一次賠償13名死者的親屬每人1.2萬元,賠償兩位重傷者分別2.9萬元和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