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我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shù)纳鐣R、經(jīng)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二、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guī)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刑法規(guī)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 盲人
4、 又聾又啞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