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jié)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什么犯罪
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
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的,由刑法總則規(guī)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沒有裁量的余地,必須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下列兩類犯罪人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從犯罪性質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對其判處的主刑種類。
2、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從主刑種類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質與類型。對這類犯罪人規(guī)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既是對他們政治上的否定評價,又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犯罪,還有利于處理與他們有關的某些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