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拘役的以上特征,決定了它與其他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主體、法律依據等方面均有所區(qū)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xù)進行犯罪活動。民事拘留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質,又稱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所適用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的6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之一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決;民事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直接適用。
4、法律依據不同。拘役的依據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民事拘留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據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二、拘役由哪個機關負責執(zhí)行
1、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