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1、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gòu)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nèi),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nèi),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jié)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jù)本條第2款的轉(zhuǎn)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nèi),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3、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quán)”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quán)的,不得從重處罰。
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