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即暫時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貪污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行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實際案件中行為人一般沒有涂改、銷毀、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貪污罪的行為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實際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有涂改、銷毀、偽造賬簿的非法行為。
3、行為對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于公款;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二、挪用公款罪什么情況下轉化為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fā)票平帳、銷毀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并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